135.他人专利权 侵害要赔偿——专利权的保护

       案例一:A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是名牌产品,为了树立企业形象,避免酒瓶破裂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该啤酒厂专门设计了一种形状独特、颜色奇异的酒瓶,该酒瓶同时具有很强的抗压力性。啤酒厂于2010年就该专用啤酒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批准。该种啤酒以新包装投入市场后,深受消费者欢迎,产品供不应求。2011年夏,该啤酒厂发现市场上出现另一种牌子的啤酒其酒瓶与该厂获外观设计专利的啤酒瓶一模一样,经查系由B市一家啤酒厂仿制酒瓶然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出售的。A市啤酒厂向法院起诉,要求B市啤酒厂停止使用特定酒瓶,并赔偿损失6万元。B市啤酒厂则认为,他们所用的酒瓶系自制自用,且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B市啤酒厂未经A市啤酒厂同意,制造并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B厂停止使用该种酒瓶,并赔偿损失5万元。

      案例二:原告ZT集团是中国输配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也是中国工业电器行业产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经过25年的发展,它已成功打入8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进入SND等跨国公司所占据的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主要市场。被告SND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SND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SND电气公司是设立于法国的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全球五百强企业之一,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约50亿元。自1836年成立以来,SND电气一直是法国的工业先锋之一,也是世界低压电气领域的巨头。
      2006
7月,原告ZT集团以被告天津SND公司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天津SND公司立即停售并销毁5个型号的侵权产品,并提出了3.3亿元的高额索赔。该索赔标的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最高价,曾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并备受海内外关注。
     
诉讼期间,SND公司方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要求裁定ZT集团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但遭驳回。2007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SND败诉,须向原告温州ZT集团支付高达3.3亿余元的赔偿,并被勒令停产侵权产品。
  一审宣判后,SND公司就本案专利侵权的认定、赔偿金额的判定等争议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415日上午开庭仅10分钟即当庭宣判,纷争了近3年的“ZTSND侵权案达成庭内和解,诉讼终止。ZT集团法律总监介绍,双方在调解书中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基于本案及双方现有的情况,SND公司声明尊重ZT集团在本案中涉案的专利,并支付1.5750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根据协议,SND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将在15天内向ZT集团支付全部补偿金,如SND方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付款,ZT集团有权申请温州中院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案例一涉及到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案例二涉及到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均属专利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一中,A市啤酒厂自行设计了啤酒专用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其他厂家未经A市啤酒厂的许可,不得使用该专用瓶,B市啤酒厂擅自使用,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中,ZT集团取得****84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天津SND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一作为国内企业之间专利权侵权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提醒人们提高专利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案例二ZT集团与SND公司案备受海内外关注的重要原因,不只是因为标的高,而是因为它所传达出来的,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态度。ZT集团在此次案件中的成功表现,不仅体现了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同时也证明中国企业已开始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