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使用在先不能得 注册在先即获得——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

       2010年初,某市甲食品公司推出“维美康”牌饮料。该产品因口味好又有保健作用,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畅销货,但甲食品公司未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在该市饮料市场上出现了某省乙食品公司的“维美康”牌饮料,但乙食品公司的饮料质量比甲食品公司差,口感也不好。消费者认牌购货,认为是甲食品公司饮料质量下降,从而使甲食品公司信誉受损。后甲食品公司了解到乙食品公司抢先注册了“维美康”商标,考虑到创牌不易,,只好向乙食品公司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因转让费太高而未达成转让协议。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使用该商标在先为由,要求撤销乙食品公司抢注的“维美康”商标。乙食品公司则辩称:自己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专有权,要求甲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该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甲食品公司虽使用“维美康”商标在先,但并未申请注册,乙食品公司则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核准,因而已取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故认定甲食品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裁定维持乙食品公司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驳回甲食品公司的申请。这一终局裁定对于甲食品公司来说,真是有苦难言,教训深刻。       

       商标,也叫牌子、品牌,它是区别不同企业商品的一种专用标记,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其宣传品上。商标有很大作用;可以帮助人们识别不同企业的商品,了解商品来源,具有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作用,还具有广告宣传作用。由于商标有这么重要的作用,经营者、生产者就非常有必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许多商家尚不具有商标意识,再加上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够了解,结果常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甲食品公司之所以失去自己创建的品牌,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缘故。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除了少数必须强制注册的商标外,商标使用人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但是,未注册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一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往往只能忍痛割爱,放弃对该商标的使用。

       那么,商标使用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注册,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商标所有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专用权人不但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还可以依法转让商标使用权,而且享有禁止权,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如果第三者擅自使用,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要求工商局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或制裁 。  

      本案中,乙食品公司依法对“维美康”商标进行注册,取得了商标专有权,因而有权要求甲食品公司停止侵权。为什么甲食品公司使用在先的理由未被采纳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取得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而非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换言之,先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而未申请注册的,即便使用在先也不能取得商标权,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