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父债若要子还 并非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的问题
老牛的妻子早亡,只留下小牛一个独子。老牛长年外出经商,很少回家。小牛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长大。小牛的爷爷奶奶在2006年相继过世。于是老牛回到老家和小牛一起居住。父子俩也过了几年幸福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11月老牛被查出患有晚期肺癌,医生预计老牛只有3个月的生命。弥留之际,老牛在病床上将身后事跟亲友进行了交代,并从枕头下拿出一本存折对小牛说,自己以前长年在外,一直对小牛很愧疚,这18万存款是以前在外地做生意所赚,现在留给小牛结婚用的。2011年春节,老牛不幸病逝,小牛在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拿着相关证明将父亲的18万元存款从银行取出。2011年3月,小牛收到法院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并被告知一位以前和父亲做生意的陈某,起诉他要求共归还其父亲欠款1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小牛认为其对父亲老牛生前欠款毫不知情,即使对外有欠款,也和他没有关系,他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供了 由老牛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证明2006年之前老牛共欠原告陈某货款10万元的事实。
在开庭质证的过程中,小牛认真核对欠条原件,发现确实是其父亲老牛的笔迹。原告陈某还向法院申请调查老牛账户的取款记录,证明老牛在农业银行的18万元存款已被小牛在2011年3月15日取出,对此小牛也予以承认。
法官在庭审中,也向双方做了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并作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原告陈某考虑到以前和老牛的交情和小牛现今的难处,同意由小牛一次性支付6万元,并放弃其余4万元的诉讼请求。
中国有句俗话叫“父债子还”,生活中这样的事件也经常遇到,但在法律上这不一定正确。父亲和子女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不会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而将还债的主体混同。“父债”就是父亲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人发生的债务关系,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作为子女,在法律上没有对父亲的债务进行偿还的义务。那么,本案之中,小牛是否要对老牛生前所欠的货款承担责任呢?
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在于小牛是否继承了老牛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陈某如果要让小牛承担清偿责任的话,要用证据证明两点:一是他和老牛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小牛继承了老牛的遗产。本案中,陈某用老牛出具的欠条证明了第一点,用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老牛账号的取款记录证明了第二点。而且作为被告的小牛对上述两点均予以承认。
本案中小牛继承了父亲老牛的存款,所以,应当在所继承的18万元范围内对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务超过18万元,那么小牛对超过部分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当然,如果小牛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的话,对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