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八个字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桑某是一位小有名气的诗人,经常在国内外的文学刊物上发表自己创作的一些诗,受到了人们的好评。一次,桑某创作了一首短诗,发表在国内一著名的刊物上。这首名为《船》的诗,内容却只有八个字:“离开水/你能航行吗?”这首诗虽然只有八个字,却富有很深的哲理,发表后被广为传播,并被多家报纸、杂志转载。

        L出版社经常印制一些精美的贺卡、明信片,并在上面印一些名言警句,或者一些具有哲学意味的短语。当桑某的诗《船》发表后,他们即看好这首诗,认为这首诗寓意深刻,发人深思,如果印制在贺卡、明信片上,肯定会有很好的销路。于是,在未经桑某同意的情况下,L出版社大量印制了带有桑某的诗《船》的贺卡、明信片,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桑某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L出版社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便致函L出版社,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L出版社认为,桑某的诗只是阐述了一个客观的事实而已,况且整首诗就八个字,出版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桑某著作权的侵犯。无奈,桑某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学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就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最常见的一种作品。它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是人类用来进行思想交流的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文字语言作为人类思想和情感交流的重要手段,既可以克服空间的距离阻隔,使身处不同国家、地域的人们能够交流思想和感情,也可以突破时间历史的限制,使后来的人能够知道历史上发生过的事件,历史上出现过的人物, 以及历史上人们所记录下来的思想和感情。这些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存在,就是文字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文字作品依法受该法的保护。任何侵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字作品不论文字的多少、字句的长短,只要符合前面所述的作品的特征,都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故本案中,L出版社认为桑某的作品只有八个字,篇幅过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辩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仅仅因为桑某的作品过短就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领域之外,除非该作品不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而事实上,桑某的作品完全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它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以文字作品的方式表现出来,具有作品所要求的表达形式,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L出版社认为,桑某的作品描述的只是一个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不存在著作权,出版社对其使用,自然也就没有侵犯桑某的著作权。这个问题涉及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首先,必须判断桑某的诗是否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一件作品的完成只要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即只要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的,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的,便具有独创性。桑某的诗《船》,从表面上看,阐述的确是人人都知道的客观事实,但这个事实的表述方式有很多,而桑某的表述让人们感知其所蕴涵的深厚思想,这不是人人都能想到的。桑某将他的思想通过形象化的文字形式表达出来了,形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且该作品表述相当简捷、精练,给人留出了大片的思考余地,就如同国画中的留白。此外,这首诗在语言上也具有美感,是具有独创性文字作品。故L出版社未经桑某的同意,擅自将桑某的诗《船》使用在其印制的贺卡、明信片上,已侵犯了桑某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