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巫丽丽(,18)系张艺通的外甥女。19995月,张艺通经政府批准,在某县西关镇建造了两间平顶房屋。20067,某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经批准在张艺通所在街道自东向西架设了10千伏高压电线路,高压电线路与张艺通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093月,张艺通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楼层加了一层半,东边间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距离约6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张艺通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9930日,巫丽丽因有事到张艺通家,于当晚8时许,在东边间三楼阳台乘凉靠近扶手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属重伤。20103月,巫丽丽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称:公司于20067月架设的高压电线与张艺通平顶房屋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符合国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关于10千伏高压电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米的规定。巫丽丽触电受伤完全系由张艺通擅自翻建楼房造成高压线离三楼阳台太近所致。电力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电力公司真的可以对巫丽丽触电受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吗?

       本案中电力公司对巫丽丽触电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 这是可以肯定的。问题在于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路致人伤害,电力公司没有过错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根据本条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只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非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恰恰相反,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社会允许其存在。但是,由于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所有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以避免危险。如飞机遇到空中的飞鸟、突遇恶劣天气而坠机等。在这些危险活动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知道意外的发生而没有加以防范,而是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别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法律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必须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电力公司架设高压电线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电力公司又是高压供电活动的经营者,《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公司在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巫丽丽的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负赔偿责任。

       当然,张艺通违反规定违章翻建加高房屋,应当预见到房屋与高压线过近可能造成损害,但却没有预见并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因此,张艺通对巫丽丽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由于巫丽丽的损害主要是由高压电线所吸而造成的,电力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张艺通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