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施工路障留有空隙 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20082,被告某市市政工程公司承担了一处该市的排水施工工程,至同年825,已挖好南北走向长15米、宽1.5米、深2米的排水沟。825日下午,被告在排水沟的西面设置了红色小旗(上印“小心排水沟”等字样)和栏杆路障,在排水沟的东面设置了南北排列的各长2米、直径50公分的水泥管六根为路障,但东面水泥管与排水沟施工土堆之间有约1.4米的空隙。当日晚9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回家,由东向西经过排水施工处,由于施工处灯光昏暗,进入了工程东面水泥管与施工土堆之间的空隙处,连人带车掉入了排水沟内,后被行人救起送往医院。医院的诊断为:“左股骨畸形,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其损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李某为此住院治疗长达一年之久,支出医疗费9万多元。李某出院后,以受伤后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3.8万元。被告则提出自己已经在施工处设置了明显的路障,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是指侵权责任的归属。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依据何种标准确定责任的归属,也就是说依据什么样的准则,确认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归责的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都要受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指导和制约。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今天先说说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必要条件的一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第二,过错是否存在应由受害人举证,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第三,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构成共同过错,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侵权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就会构成混合过错,加害人的侵权责任可以依法得到减轻。

        从本案情况看,没有法律规定地面施工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被告承担的只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是,被告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从事挖坑(排水沟),在从事上述行为时,被告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措施没有达到保障他人安全的要求,因为在排水沟东侧水泥管与排水沟施工土堆之间有约1.4米的空隙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只要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过错,则可认定被告市政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存在过错。再说,原告因掉入沟内受伤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医疗伤病支付了医疗费。还有,原告受损害是因为被告未尽法律规定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所导致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具备承担致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应承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与过错责任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对于某种损害行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关过错推定的问题,本栏目曾在“不能证明自己没错、法律推定其有过错——说说侵权诉讼中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一文中讲过。这里不再展开说。但是,这里补充告诉大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强化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