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泄露用户信息 侵犯公民隐私——公民的隐私权
2009年3月2号,市民柳先生向萍乡市《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反映:“登录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缴费系统,只要随意输入一个江西省内的电信的固话或小灵通号码,它都能显示机主的姓名和欠费情况。我现在就质疑:这些资料没有经过本人的授权怎么可以随意查询。”
收到反映后萍乡人民广播电台“城市之声”记者进行了调查。记者从中国工商银行萍乡市分行电子银行部一位姓张的先生处得知,在工商银行网上萍乡移动、萍乡电信公司的缴费站里,原先给手机缴费有一个服务密码验证程序。因为有顾客反映验证服务密码太麻烦,忘记密码就无法缴费,所以在开发系统时就取消了这个程序。现在只要在缴费站输入手机号码、小灵通号码或者电信的固定电话号码,系统会自动查询到机主的姓名和欠费金额。张先生还告诉记者,新的操作方式已经施行将近两个月了,这些数据是实时动态的,数据由江西移动、江西电信提供。张先生还说,网上银行缴费系统各大商业银行都差不多。然而记者对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缴费系统进行测试,并未发现这种泄露客户资料的现象。
电话用户因为开户时电话公司要求其提供身份信息,而电话公司大都收存了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机主的个人信息,有的机主也许愿意公开,有的机主却想保留这个秘密,非常不愿意公开。若要公开,必须征得机主个人的同意。电话公司未经用户授权,擅自将客户个人资料提供给他人,这是不尊重用户的表现,电话公司和工商银行未经用户同意,不设服务密码验证程序,公开提供网上个人用户信息查询,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虽然情节不太严重,但如果给用户造成损害,用户可以依法起诉加害人,让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信秘密等。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我国隐私权观念引进时间虽不长,但《宪法》和许多法律中均有隐私权保护性条款。如我国《宪法》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已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隐私权的客体通常主要包括通信秘密与个人生活秘密。通信秘密在于保护公民信件、电报、电话及谈话的内容,非法公开他人电报、电话、信件、谈话的内容,为侵害公民通信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个人生活秘密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私生活、日记、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往事以及不愿他人知悉的有关事实,非法公开他人生活秘密,为侵害公民个人生活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
隐私权依法受保护。除依法公开他人隐私外,其他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包括窥查、录制他人私生活事实,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事实、捏造事实,使第三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等,均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非法行为。对此加害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