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为救垂危患者 医院当机立断——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媒体曾报道,2007年底在北京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全国闻名的“拒签事件”。四川某打工人员张某的妻子由于难产,被送到北京某医院。由于张某身无分文,医院决定免费为他的妻子治疗。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病人身体情况恶化必须马上实施剖腹产手术,否则将一尸两命。当医院让张某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时,张某却拒绝签字,并声称:不同意做手术,要求用药物治疗。医院多次向他说明手术的重要性及急迫性,甚至还为他做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确定张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医院领导也紧急开会讨论此事,最终做出决定:尊重家属的选择,家属不签字,不得手术。经过三个小时的抢救,由于未能及时做剖腹产手术,张某的妻子和未出生的孩子均死亡。当张某得知此消息时悲痛欲绝。在20107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院若再发生类似事件,医院负责人在无法取得家属签字时情况下,该医院的负责人可以从医疗专业角度判断决定是否对患者进行手术。如果仍是采取消极不治疗的方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在医院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采取了积极的治疗,即使患者有损害,医院不承担责任。

       例如,2010919  某市实验小学放假一天。该校三年级学生钟鸣(,9)的父母因上班没法陪孩子,让钟鸣独自在楼下玩耍。1513,钟鸣不慎从滑梯上摔下,被邻居发现后送往医院。值班医生郝某初诊认为是脑水肿,病情危重,需要立即手术。但是邻居不是钟鸣的监护人,没办法在手术风险告知书和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屡次联系其父母又未果。郝某经请示值班院长批准,遂决定立即手术。但是不幸的是,钟鸣最终因伤情过重,虽然挽救了生命,但今后生活不能自理。钟鸣的父母认为医院未经自己许可,对钟鸣采取了不当的医疗措施是导致钟鸣现状的原因,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20万元。医院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生活环境的复杂化,意外事故也逐渐增多。医院作为收治病患的场所,其中相当一部分患者属于紧急入院抢救,其家人往往在之后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对伤病人员采取医疗措施,无法事先获得病患家属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救治患者才是恰当的呢?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行有创伤的检查和有风险的治疗的时候,要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由其选择是否采用该手段检查或治疗。而这中间,第一位的是患者本人签字,前提是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昏迷、精神病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要求其近亲属签字。但是,如果无法取得患者和近亲属的同意如何处理呢?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其构成要件为:一、情况紧急,包括但并不限于抢救生命垂危者等紧急情况;二、医疗机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三、经过批准,批准的主体限于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满足上述要件,医务人员即可以实施抢救等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出于使患者得到最快、最及时的医疗,以挽救其生命。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即使患者有损害,医院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表明,法律明确赋予了医院在抢救危重病人时的一定空间,不再严守没有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坚决不予患者手术的死板条款,体现了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不管对于患者还是医院来说,都是一项人性化的举措。这种规定有效地避免了病人出现危急情况时,因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医院又怕承担手术责任而延误抢救时机,白白牺牲患者生命事情的再度发生。

        在本案中,医院为挽救钟鸣生命,决定立即手术的做法符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符合医疗规程和当时的情形,并无不当。钟鸣出现的情况属于医疗风险,并不是医疗事故,钟鸣的父母不能以医院未经他们同意对钟鸣进行了手术,而要求医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