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退休之后有工作 误工损失仍要赔——退休人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
孔才元原是某市某单位监理工程师,60岁退休后,被另一单位聘为顾问,月薪2500元,退休工资由原单位照发。2010年7月8日,孔才元下班途中不慎被一辆中型货车撞倒,造成其腿部骨折,遂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半年。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聂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于是,孔才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聂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5000元。而聂行则认为误工费不应赔偿,理由是孔才元已超过60岁,是退休人员,退休就意味着没有劳动能力,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上述案件涉及的是退休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如何赔偿的问题,或者说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退休不等于没有劳动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特殊行业尚有不同规定。但达到退休年龄并不等于没有劳动能力,有的人没到退休年龄就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有的人退休后却仍能从事诸多工作,继续赚取收入。比如,有的同志退休后,自己注册办了一个小店,而此小店营业执照上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的名字也是他的,那么这个小店每月的纯利润就是他的退休工资之外的合法收入。有的有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同志在原单位退休后申请律师执业,他执业后的法律服务收入也是他的合法收入。因此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因人而异,而不能以年龄实行“一刀切”。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该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上述案件中,孔才元虽已退休,但其又被其他单位聘用,并有固定的收入,该收入是孔才元的合法收入。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该损失当然应由赔偿义务主体予以赔偿。因此,以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工损失赔偿应以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而不应因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赔偿。
二、退休金和误工费是两个概念
退休金和误工费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不存在谁包含谁或谁替代谁的问题。退休金是国家对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在经济上给予的一种保障,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劳动者就当然享有从国家领取退休金的权利。换句话说,领取退休金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剥夺。而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康复这段时间内(误工时间),因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是劳动者因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合法收入减少所应得到的经济赔偿,是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常规项目。只要受害人收入是正当、合法的,就理应得到赔偿。就上述案件来说,孔才元的退休金与误工费两者并存并不冲突,孔才元的误工费是事实存在的,聂行不应当以孔才元超过60岁为由拒绝赔偿其误工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