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卧轨自杀 铁路免责——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许小欣生长于单亲家庭,从小性格孤僻,遇事不喜欢与人交流,结婚后虽与丈夫性格不合,但她还是很爱丈夫的。某日,许小欣因为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后,独自一人来到浙赣铁路旁,看着一辆辆呼啸而过的火车,许小欣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在给母亲和丈夫发了两条告别的短信后卧轨自杀。事后,许小欣的母亲和丈夫找到铁路局要求赔偿,理由是高速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使铁路局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铁路局以损害是由许小欣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许小欣母亲和丈夫的理由能否成立?

       本案涉及到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而让无辜的行为人承担了责任,则是法律的悲哀。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适用于过错责任自不待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本条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情形。

       受害人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身伤亡。

本案中, 许小欣死亡是她自己故意(直接故意)卧轨所致的,铁路局不承担责任,其母亲和丈夫的要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除“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外,还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