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双方均无过错 公平分担损失——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被告许某某向原告甘某某借用越野车一辆,自己驾车去外地游玩。次日凌晨,被告许某某驾驶该车从外地返回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越野车全部烧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驾驶室的仪表盘和引擎盖之间,具体火灾原因不明。”某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汽车的损失做出鉴定书,认定实际损失为68400元,评估费用为3600元。为赔偿问题,原告甘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某借用原告甘某某所有的越野车,在其使用(驾驶)过程中,该车驾驶室、仪表盘和引擎盖之间起火致车辆全部烧毁。依照当事人的举证和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因无法查明起火原因,即既不能认定被告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车辆烧毁,又难以认定原告出借车辆自身存在的质量隐患造成车辆烧毁。但原、被告之间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客观存在,被告是借用关系的受益者,原告车辆烧毁的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遂判决被告许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甘某某36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甘某某自己负担。本案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应把握如下两个要点:
一、受害人与行为人分担损失的要件
(一) 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比如一暴雨夜,某甲拦截并获准搭乘一辆运棺材的卡车,上车后,某甲为躲雨钻进棺材。不一会儿,某乙和某丙也搭上该车,上车后,他们只看到车上有一棺材,并不知某甲在棺材内。在车上,乙对丙说:“我想抽烟,你有火吗?”丙答:“没有。”甲在棺材内听到此言,推开棺材盖伸手递出打火机。乙看到棺材里突然伸出一手,以为诈尸,吓得跌下车去受了伤。甲对于乙的受伤并无过错,但乙受伤确因甲的行为引起,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判甲承担乙的部分损失。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比如某甲主动帮某乙盖房,不小心从梯子上跌下受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某乙分担某甲受到的损失。
(二)导致损害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若导致损害的行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其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当导致损害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才应该由受害人与行为人分担损失。
二、分配损失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条规定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不是说行为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一般而言,进行损失分配时可考虑如下两项因素:1.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当事人,可以多分担损失
这里特别要补充说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条将这种情况界定为“民事责任”欠妥。实际上,行为人此时承担的并不是责任,而只是对损失的分担。为了实现社会和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矫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将其界定为“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而明确将其界定为“分担损失”。
本案中,通过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双方任何一方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处理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