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英雄已流血 莫让其流泪——对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损害的救济
赵勇是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员工,某日,他正在某酒楼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喊抓贼,便和酒楼保安冲出去抓贼,当到马路对面时,看到一中年人一边追赶,一边大喊抓贼。事后了解到,这名歹徒在附近商场偷了某公司老板刘某的一个装钱的密码箱,被发现后刘某紧追不放。赵勇和酒楼一名保安拦住了歹徒,但歹徒为了抗拒抓捕,转向与身材比保安较矮小的赵勇打起来,并掏出身上的小刀对着赵勇身上乱刺,刺得赵勇满身是血。但最终歹徒扔下密码箱后逃脱,至今没有抓获。后经有关部门鉴定, 赵勇受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赵勇为治伤花掉了16000余元。赵勇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行为,对于自己受到的损失,由于没抓到真正的侵权人,受益人刘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赵勇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条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民事权益损害的救济。理解本条要把握如下要点:
一、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这种情形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防止、制止行为;二是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
二、侵权人承担责任
受害人的损失,首先当然应由侵权人承担。由于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应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的损失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被侵权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负有赔偿的责任,完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时,被侵权人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损害得不到任何赔偿和补救也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被侵权人补偿是可以的。应注意的是,受益人负担的并不是侵权责任,并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失,而是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害、已经从加害人获得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时情况等,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补偿。目前,一些省、市建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专门为了鼓励和救助那些为了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舍身相助、见义勇为的人。
受益人补偿见义勇为者的条件为:(l)见义勇为的行为人遭受损失。(2)有特定的受益人。见义勇为行为使得他人避免遭受损失,或减轻他人可能会遭受的损失。(3)受害人不能从加害人处得到充分的赔偿。其可能为三种情形:一是侵权人逃逸,受害人于此时或者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救济。二是侵权人完全没有偿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不足。三是侵权人死亡且无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具备上述要件之时,遭受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条未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受自然危险遭受损害时的救济问题,其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赵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英雄已流血,莫让其流泪。在侵权人逃逸,赵勇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医疗费达16000元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赵勇请求受益人刘某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是具有法律根据的。若刘某拒绝补偿,赵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会支持赵勇的诉讼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