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严重精神损害 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刘某与婚庆公司约定由后者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但实际履行时,依约定婚庆公司应提供的6辆宝马彩车少了2,还迟到了2小时;婚礼仪式举行时,婚庆公司的录像机又出现故障,未拍到重要的婚礼场景,刘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虽然只有一句话,但承载了相当丰富和厚重的内涵。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及主体作了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理解本条规定要抓住如下三个要点:

      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人身权的列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

      1.侵害人格权益。一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三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侵害身份权益。如监护权,侵权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列方式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致使其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其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但需明确的是,民事主体死亡之时,其主体资格即因此而消灭。允许此处保护的死者亲属的人身权益。

       二、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三、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人身权被侵害的“他人”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是一致的,就是本人。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赋予近亲属的请求权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目前,一些省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起过五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十万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本案中的刘某,从诉的种类的角度看,他既可主张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从损害利益的角度看,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利盖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本案属于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婚礼是人生大事,任何人都希望快乐幸福地举办婚礼,任何环节都顺利进行,案件中婚庆公司的种种行为,给刘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该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造成了刘某严重的精神损害,产生了侵权的法律后果。因此,吴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