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侵权财产损失 按照市场价格——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原告汪忠,系某县西村农民。被告柳富,系某县后山村农民。原告汪忠自家圈养黄3头。某日,一头黄牛从圈门挤出跑丢。两天后,被告柳富在自家羊圈中发现有一头黄牛,即将其抓住后用铁链拴在羊圈内。原告得知被告捡到,于当日到柳家辨认后,认为是其丢失的,即予以索要,柳富拒不还黄牛。三个月后,由于柳家管理不善将拾得物黄牛再次丢失。此时,这头黄牛的市价为5000元,原告汪忠遂要求被告柳富承担黄牛的损失5000元。而被告柳富认为,捡到黄牛的时候,那头黄牛的价格不过3500元,因此拒绝承担损失。原告汪忠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富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柳富应当如何承担损失?
本案涉及到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遗失物是所有人确定但暂时丧失了占有的动产,所有人虽暂时失去了物的占有但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遗失物拾得人返还财产。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规定了上述内容。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由于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财产损失应该以什么作为计算标准呢?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条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财产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价值量的减少。间接损失指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使得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明确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如出租车司机的车辆被毁坏,其既遭受了车辆价值减损的损失,也遭受了运营损失。
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1.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去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例如,一辆已经开了五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格;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则运用上的不统一,本条明确了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规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价格,这个确定的时间点通常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一定要注意此处的市场价格,是损失发生时的价格,而不是侵权人请求赔偿时的市场价格。
2.按照其他标准计算:本条之所以规定其他标准,因为一定财产损失无法采用市场价格计算,或者采用市场价格计算并不合理。其主要为如下情况:(l)被侵害的标的物属于特定物,无市场价格可供参照, 因而需要根据该特定物的具体情况而予以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可以其他方式,如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2)对于被侵权人因为财产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往往需要按照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如出租车被毁,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对于被侵权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可以按照其被出租车被毁坏侵害之前一段时间的平均收入予以确定。
本案中,由于被告柳富拒不返还且管理不善导致黄牛再次丢失,被告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5000元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