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被侵权人死亡 谁来主张权利——被侵权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损害赔偿权利人

       案例一:彭某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肇事司机负完全责任,彭某不负责任。彭某有父母、祖父母和一个妹妹,谁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享有某产品的发明专利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 20105月某丙侵犯了原甲公司享有的专利权,谁有权请求侵权人某丙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某丁掉进窨井受重伤医治无效死亡,其亲属一时无法找到,好心人郝某为丁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郝某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吗?

       被侵权人仅仅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被侵权人作为单位仍存在的情况下,请求权人原则上是被侵权人本人,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被侵权人为单位,其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消失,也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请求权人都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的,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呢?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一些司法解释也作了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国外立法,区分情况作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不难看出,本条分三种情况做出了规定:    

      一是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近亲属的范围应由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同时死亡侵权案件的情况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哪些近亲属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法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最应当被救济的近亲属,原则上,请求权人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例如受害人生前扶养的子女、父母等。案例一中,彭某的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分立是指原单位一分为二,合并是指两个单位合二为一。单位分立、合并的,都涉及分立、合并前的单位所享有的侵权请求权在分立、合并后由谁行使的问题。单位在分立、合并过程中一般都会通过合同对权利的承继者作出安排,没有作出安排的,则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决定谁有权承继这种权利。一旦确定了承继权利者,其就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中,乙公司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以费用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支付被侵权人死亡前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权人本身,而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对于丧葬费,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只能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这些费用的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这些近亲属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若支付这些费用的并非其近亲属,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单位的,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若侵权人已将这些费用赔偿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实际支付这些费用的主体就不能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而只能要求获得赔偿的近亲属返还这些费用。案例三中郝某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赋予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主体独立请求权,有利于弘扬帮扶帮衬的社会美德,保护善良的社会风俗,也可以防止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