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总结司法经验 完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案例一:某县张村的农民刘某(当时为怀孕4个月的孕妇)和吴某某二人的承包水稻田毗邻。被告吴某某未经原告刘某同意打开原告田里水渠,让原告田里的水流入其田,原告发现后加以制止,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用力推倒原告导致原告流产,原告在小姑子护理下住院治疗26天。请问原告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案例二: 武某驾驶汽车与肖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受伤。该事故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认定肖某某为五级伤残。请问肖某某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案例三:原告钟某的丈夫沈某因腹部不适,到被告医院就诊。医生起初检查不全面、诊断错误,耽搁了治疗时间,导致沈某手术后于次日凌晨死亡。被告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与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医方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内容?

      上述三案例均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对受害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行为致受害人伤残的,致受害人死亡的,除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外,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意味着侵权人无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的说法,此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金与之前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其是涵括此前意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总括的损害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案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分别为: 

        案例一涉及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常规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原告刘某可以要求被告吴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案例二涉及的是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肖某某可以要求武某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常规性赔偿基础上再加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案例三涉及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它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对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医院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常规性赔偿基础上,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