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平和谐适度干预 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社会法概说

      女职工王某于2010年8月入职东莞某公司。劳动会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11年9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2012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明确的规定了不能辞退的条款,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即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因为王某处在孕期,所以某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五个法律部门,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料。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譬如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是弱势主体,因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上,规定的更多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劳动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校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是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治途径即制定和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局面的必然选择。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我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国务院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确立,为中国政府依法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大,逐步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国务院还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