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犯罪与刑罚 强制手段最严厉——刑法概说

 

       王某因做水果生意向李某借款7万元人民币,因生意亏本而到期未能归还。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后,王某为逃债长期在外打工。李某千方百计打听到王某的下落后,邀集自己两个朋友,赶到王某在外地的住所,将其捆绑后押到一朋友家中关押。然后李某打电话给王某的妻子,要其在3天内归还7万元欠款,否则王某性命难保。王某妻子当即报警,后来李某及其朋友被捕。这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李某及其同伙实施了绑架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很相似。但是,从李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债务,而且该债务是合法的,所以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因此,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六个法律部门,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犯罪又什么制裁的法律。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它规定的是什么会对国家、社会、公民产生重大危害——犯罪的问题。在刑法里规定了十大类犯罪,400多种具体罪名,涉及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第二,它规定了严厉程度重于其他法律对犯罪的强制手段——刑罚。刑法的惩罚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对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罪的人判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其人身白由、政冶权利、财产权利,甚至还可以剩夺其生命,其正是关乎生杀予夺,而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严厉的处罚手段、所达不到的强制程度。刑法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刑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不得肆意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必要学习、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犯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法律失误乃至错误,避免因为突破法律的红线而给自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通过对刑法知识的了解,还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法律行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活动中充分考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