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存发展等项权利 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未成年人权利

      2012年7月18日,“中国乡村儿童大病医保公益基金”在北京举行了项目启动新闻发布会,这个公益项目采用公益基金与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目标是为中国所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6—16岁的儿童,基金会缴纳75元的保费,就能在新农合范围之外获得一份保额为20万的大病保险,最让人感动的是,这份保险:不限病种,甚至会面向已患病的患儿。“病发得治,重病得医”。大病医疗,正是儿童享有生存权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权利的范围,包括哪些权利;二是未成年人平等的享有权利。
       从权利的范围方面看,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重要权利。198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普遍标准。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国际社会通常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权利概括为四大类: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权利是对《儿童权利公约》四类权利的概括。这四项权利具有强烈的宣示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即该公约中的儿童概念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是相同的。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医疗保障、国籍、姓名、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未成年人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是指国际人权文书确认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即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作为集体人权,则是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获得进步与发展的权利。
        我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者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看法。
       本款中“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实际上表达的就是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在世界各国中,我国未成年人人数是最多的,明确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是确立了一种理念,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活动中,都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虑;其次也有利于与世界接轨,促进国际合作,充分展示我国在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
      本条第二款规定,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其最大的任务是上学接受教育。如果在未成年人阶段没有受到很好的教育,将会对其将来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意义重大,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充分重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本条第三款是对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权利的规定。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不仅是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意义上讲的,而且也包括未成年人之间平等的享有权利,如女性未成年人与男性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少数民族未成年人与汉族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信仰宗教的未成年人与不信仰宗教的未成人平等地享有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