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工作时间发病 难以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的问题

       20101210,梁建和往常一样早早到了公司,“今天活多,能多赚点钱过年。”想着这些,梁建再辛苦也不觉得,虽然年近五十,但他还是全家的主劳力,他不得不继续卖力气赚钱。

       今天的工作是帮一个大公司乔迁新办公楼,梁建从早上6点忙活到中午11,毕竟岁数不饶人,梁建觉得筋疲力尽,于是向工头提出去坐一下,工头看搬运工作基本结束了,于是同意梁建边休息边待工。梁建找了个椅子就坐了下来,过了一会,梁建想起来上厕所,刚一站起来就觉得手脚发麻,忽然就摔倒在了大理石地面上。后被工友及搬运公司的工头送到医院。经CT捡查为脑血肿、脑出血。

       梁建这一摔不要紧,大脑被摔出了毛病,身体也不受控制,梁建瘫了。梁建的家人急了,这以后的生活和大笔医药费可怎么办?于是打算跟梁建的搬运公司申请工伤。但劳动部门的鉴定出来后,梁建傻眼了。

       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结论是“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梁建和家人都很不明白,自己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好几年,没得过病,也没请过一天假,出事前曾检查过身体,没有任何问题,而出事当天就是因为工作太多累病了,这怎么就不能算是工伤呢?于是梁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劳动部门的认定有误。

        梁建认为搬运公司常年实行12小时工作制,还不给工人上保险,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事发当天,由于工作量太、时间长,自己身体承受不了而摔倒受伤,这种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梁建是一名装卸工人,他的整个工作是由“装卸”“候工”两部分组成,候工本身也是工作。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摔倒而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劳动部门认为原告是自身疾病引发的脑出血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一审法院判决后,劳动部门并不服气,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梁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梁建是在出现手脚麻木症状后被工友发现送进医院的,然后被诊断为脑出血进行手术抢救。由此可以看出,梁建出现手脚发麻而行动不便,是因脑出血压迫神经而手脚发麻,是因病所致,并非工作中受伤。另外,梁建属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梁建在48小时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但梁建现在正在治疗中,不能视同工伤。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的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梁建的工龄长短、加班和环境等问题也不足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过劳动部门认定、法院一审撤销认定、二审改判,是否构成工伤的结论存在很大争议。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明确了高血压不作工伤认定,但是我们认为该条款并非一概否定高血压就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关键看工作是否是对最终造成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虽然最终是不予认定工伤,但是,如果举证得当,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不过,证据必须充分,难度也是比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