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已取代临时工和正式工——“临时工”的说法在法律上不存在了

      某建筑公司招用两名临时工,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小工,工作强度不大。公司依法与两名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因为两位工人工作上进,公司已经与其连续3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的几个重要工程已经竣工,公司不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两名工人找到公司经理,提出他们已经为公司工作了3,不再是临时工,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那么,他们的要求合理吗?什么是“临时工”呢?“临时工”的说法还存在吗?

       临时工其实是很早之前的一个说法,其所对应的是固定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也就是俗话说的铁饭碗。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某些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工作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很快要走,是短期的,所以待遇福利方面相对固定工要差一些。但是1995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施行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原劳动部对这一新的用工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这实际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临时工作为与正式工相对应的名称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招用的一切劳动者,都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所有的劳动者都是相同的,其劳动保障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不同而已。《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再有临时工的说法。

       在上述案例中,建筑公司的两名工人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在公司工作3,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再与两位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建筑公司不愿与两位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应依法向两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