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奉命喝酒造成伤害 莫望工伤保险买单——职工因受领导指派陪酒受伤害的法律责任

      原告叶莉,被告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114,余晖受公司老板指派陪客户喝酒。为了公司的利益,席间余晖十分热情,频频劝酒,宾主双方气氛非常融洽。但是,约喝了半斤白酒后,余晖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其他人见状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余晖入院前已死亡。经鉴定:余晖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余晖的妻子叶莉认为,丈夫余晖陪客户喝酒系领导指派,且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是工作需要,因此,其酒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此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余晖死亡一事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余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不属于工伤。叶莉不服,一纸诉状将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余晖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余晖的死亡应视为工伤,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余晖陪客户吃饭的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终审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工伤保险是对工伤职工及因工伤死亡职工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实行的是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发生工伤的,本人或其遗属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01220日修改、201111日起施行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六条规定了虽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认定工伤应遵循三大原则:第一,因工致伤原则。从工伤的法定情形看,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另一类是工伤虽不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应是履行工作所必需的,如上下班途中;第二,维护社会利益原则。职工参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虽然与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此视作工伤处理,对伤残军人的保护也是同样道理;第三,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例外原则。即使伤害发生在执行工作期间,但属于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行为而受到伤害,便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和认定工伤的原则,本案二审法院判定余晖陪客户喝酒死亡不属于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

       第一,本案中余晖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任何单位建立客户关系绝不是由于“美酒佳酿”,而只能是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因此,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就将“醉酒”明确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第二,余晖属于心脏病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对饮酒可能导致疾病突发也属明知,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饮酒,造成的损害余晖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老板作为上级,指派患心脏病职工陪酒也存在过错。如果因受害人自身过错或他人过错导致损害,责任却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有悖公平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如果将陪酒致伤纳入工伤范围,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如果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就等于放纵了不良习气的蔓延,甚至可能出现“送礼工伤”、“嫖娟工伤”等荒诞不经的事,严重违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和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受领导指派陪酒而导致职工伤害的案件,法院最终裁判不认定为工伤,从法律上宣告了对陪酒致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否定,这既是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准确理解和执行,也是对劳动者个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本案中指派职工陪酒的公司老板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余晖自己也负有责任,同时本案判决也提醒劳动者:盲目服从领导,不顾惜自身健康,饮酒伤身,别指望“工伤保险”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