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劳动光荣 索酬合法——加班费的计算

       国庆黄金假期到了,文静就业的一家私营企业公司营销部门发放假期工作值班表。文静榜上有名,这让原本打算去丽江旅游的文静多少有些恼火。但是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文静不敢有丝毫的表示。因为,目前文静的房租、一日三餐都要依靠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

       可能看出了员工们的表情语言。经理在办公室大声宣布:假期有报酬,公司是不会让大家白干的!加班的都有报酬!黄金假期过后的月底,文静发现工资卡上和往常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多200元过节费。“国庆加班的加班费在哪里?”直率的文静询问经理。经理说:“不是给你们发了200元过节费吗?”文静想不通:“难道发了过节费就不能要求加班费了吗?

       过节费不等同于加班费。过节费属于各单位自己根据经营状况和企业文化确定的福利津贴类型。加班费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支付的工作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工资制度如何,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国庆节是我国法定的休假日,所以,文静在此期间的工作,确定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的过程中,不正确地使用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正确计算加班费,涉及确定工资基数和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首先,确定工资基数。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约定内容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按照各项工资数额的总和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而不能仅仅是按照基本工资等单独项目来计算。

       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或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实际工资作为支付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属于实际工资,具体的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提醒注意,该方式下,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八年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首先对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做出了规定: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季=62.5/
  月工作日:250÷12月=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该《通知》接着对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也做出了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且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收集考勤卡是最有利的直接证据。因为考勤卡证明了员工假期加班工作的具体发生;假若没有考勤卡,争取收集到工作记录,如果有部门签字更加有利,同样可以证明加班工作的实际发生;从事营销工作的员工,如果可以收集到加班期间业务量的记录,更会有效证明加班事实;工资单同样需要保留,用来证明当月的工资发放中,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用。

      当事人如果有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在事情发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