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欺诈手段蒙骗对方 所订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

       在一个大型人才招聘会上,某外资企业“急聘3名高级工程师”,因不能解决住房问题,应聘者纷纷离去。一天下来,招聘高级工程师的目标一个也没实现。第二天的招聘会上,该公司向应聘者宣称,公司有一栋宿舍楼正在兴建,将在一年内竣工,到时被录用的3名高级工程师每人可以分到一套两居室。结果,应聘者蜂拥而至,很快就招到了理想的技术人才,与他们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几名工程师虽然对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太满意,但是一想到即将拥有一套住房,心理就平衡了一些。但是,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发现公司根本没有建造宿舍。公司给3名高级工程师分配住房的承诺根本不可能兑现。几名工程师气愤至极,一起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无独有偶,小胖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各种招聘会也参加了不少,总是因为学历低而被拒之门外。一天,当他垂头丧气地走在街上的时候,遇到了一个专门做假证的人。他灵机一动,回家拿了360,让这人给自己伪造了一个某名牌大学的硕士学位证书。没过多久,他就凭借伪造的硕士证书,被一家软件公司录用了。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他上班后而连简单的工作都不能胜任,经与校方核实,公司证明了小胖的学位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 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绝向他支付已经工作了的一个月的工资。这是两起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发生了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前一个案例中,公司明明没有建造宿舍楼,却为了招揽人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谎称进公司一年内,将分给3名工程师住房。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3名工程师听信了公司的谎言后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合同的签订是受公司欺诈的结果。所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3名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以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在人员招聘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首先要保证自己依法办事,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严格守法。另外,还要防范类似后一个案例劳动者的欺诈、胁迫等行为,要仔细核实劳动者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实事求是、诚信为本应该是双方都坚守的信念。

       后一案例是一起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案例。,案例中小胖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构成了欺诈行为,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其劳动合同无效。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说明,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否认、剥削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依据。本案中,小胖在该软件公司工作了一个月,虽然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小胖已付出丁自己的劳动,公司既不能一分钱报酬不支付,也无须让小胖享受5000元的工资标准,而应当按照小胖所从事的简单工作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向他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