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不给职工缴社保 违法违规可举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

      兰芬凭着年轻的外貌和甜美的声音,被一家公司聘用为前台。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试用期内工资900元,试用期后每月报酬1300元。问及上社会保险时,公司负责人说:“愿意上社保也行,反正都是从你的工资里扣,七扣八扣的,最后到你手上也就没多少了,你年纪轻轻的,社保都是那些中年人才考虑的东西。咱公司里连老板都不上社保呢。这年头多赚钱才是真的。”就这样,兰芬选择了自愿放弃社保要求条款,和这家公司正式签约了。三个月很快过去了,兰芬顺利地通过了试用期,在成为正式工的5个月后,兰芬由于生病影响了当月的考勤,工资必然地缩水不少。月底,看着变薄的工资和厚厚的一堆医疗单据,兰芬感到沮丧,忍不住埋怨自己:人家有社保的生病有地方报销费用,我这样的,一生病什么都没有了!后悔自己当初没有要求单位上社保,现在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本案中的兰芬,认为自己当初没有坚持选择由单位提供社保,导致今天看病无处报销的局面,是完全错误的。

       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的职责,只要员工在该企业工作达到l个月以上,不论从事什么工作、什么岗位都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在《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2010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杜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那么具体的社会保障内容,都包括什么呢?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都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除非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均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着民生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则更加广泛,包括了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缴纳金额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需要为一个员工每个月缴纳的社保金额包含:养老20%、医疗10%、失业1.5%、工伤0.5%、生育0.8%。假定某市某年最低标准为720,则企业每月需要为员工缴纳的保险金额为236.16元。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采用各种托词和方法,避免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有的单位拖延时间,声称必须在本单位服务期满若干年才能享受社保待遇,但是往往在员工即将到承诺期满时,就寻找各种借口解除了劳动关系;有的单位则规定具备某级以上职称者方能享受社保待遇,还有的采用和员工签订放弃社保要求的协议……,面对这样的违法企业,劳动者以举报、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成为现实中一条切实可行的维权之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自己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对于社保内容虽然做出了文字性约定,但是由于其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项内容属于无效条款。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兰芬作为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自己提供社会保障内容,如果该单位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兰芬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若举报后该单位仍不履行法定职责,兰芬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