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B超医师越权执业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师越权执业的法律责任

       200797,原告之女患者钟某,,33,因不孕不育症在某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行胚胎移植术,,随后予以保胎治疗。 927,经检测尿HCG(妊娠试验)阴性。后又于11月18日经B超检查示:双胎,其中右侧孕囊宫角妊娠可能大。患者前往另一家医院B超捡查:双胎,GSl估测孕龄为92天左右,胎心胎动好;GS2估测孕龄为88天左右,右侧宫角妊娠可能大。

        研究所建议患者至某妇产科医院检查,20071126,患者经熟人介绍至某B超医师处检查,报告为:l.双胎妊娠;2.一胎宫内妊娠,一胎位于右侧宫角(有向宫腔内生长趋势,建议随访)。该B超医师将患者留置观察室查看一夜后,即嘱患者回家休息。

       20071213,患者因下腹痛再次至该妇产科医院B超医师处检查,嘱无大碍回家继续观察,因为熟人报告未出。  200712147:00,患者因神智不清4小时,昏迷半小时前往某医院急诊,随即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深昏迷;宫角妊娠破裂;双胎妊娠。当即手术,术中发现:腹腔涌出大量暗红色血液及血块,量约3500ML(:正常人体血液量5000~5500ml),右侧宫角破裂,破口不规则,直径约5cm,并见活动性出血,予以行次全子宫切除术。但终因出血量过多,抢救无效,2007121416:00分死亡。

       本案发生后,患者家属悲痛万分,仔细分析,家属将焦点集中于某妇产科医院B超医师的诊疗行为上,也就是为什么在患者已经出现腹痛的症状时,该医师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于是,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本案经某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1.患者系试管婴儿术后,发现双胎妊娠,其中一胎为宫角妊娠。医方对多次 B超提示的宫角妊娠的危害 性、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且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给予留院观察,违反产科诊疗常规;2.医方在医疗管理上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各项记录不完整,规章制度执行不规范的缺陷;3.患者最终死亡原因是由于宫角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医方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使患者失去了及时抢救的时机,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4.患者及其家属在多家医方机构诊治,应对宫角妊娠的后果严重性有所认识,但在腹痛加剧、昏厥时却未能及时就诊,延误了抢救的时机。最终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医方违反法定注意义务,医疗主体存在不规范现象,最终判决医方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以下两个:

         一、某妇产科医院B超医师的诊疗行为是否合法

       因本案特殊性,不仅要审查该B超医师医疗行为是否规范,更要审查其主体资格。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作为B超医师,合法的医疗程序应该在临床医师开具检查单的前提下,为患者进行相应的检查,不应对患者提出任何有建议性的冶疗措施,冶疗措施应该由临床医师提出,否则就是主体违法。因此本案中B超医师的执业行为违法。

         二、为何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医疗纠纷常常是多因一果。就如本案所言,作为患者,经历3个月的诊疗,应当能了解基本的孕期知识,而且在出现腹痛且呈进行性加剧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就医,但仍然延误,所以,作为患方也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这点,患方常常无法理解和接受。但这是非常客观的,也是必须接受的法律概念。而本案中,患者也是轻信该B超医师最终失去了生命。本案综合各方因素,鉴定专家最终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也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判决后,作为当事医师的B超医师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止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本案B超医师超越职权,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于违法操作,但并非非法行医,因为非法行医是指不具备医师资格的人进行医疗活动,而本案的主体不符,因此仍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