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医“走穴”出事故 责任应当谁承担——小医院接纳名医“走穴”的法律责任

       一个大医院的名医去小医院“走穴”,这种事情在现如今的社会是多见的。赵女士就赶上了一次。

       不管是看病还是抓药,赵女士向来只去大医院,从不去小医院。然而,20089月,赵女士进大医院的门去看病,却在小医院做手术,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大医院给赵女士看病的是一位挺有名的医生。当确定赵女士必须进行手术之后,这位名医建议赵女士去另一家小医院做这个手术。当然,赵女士开始的时候是坚决反对的。可是在这位名医道明了原委后,赵女士很快就答应了。因为虽然手术是在小医院做,但主刀的还是这位名医。

       到了手术这一天,名医“走穴”到小医院为赵女士做手术。然而,名医也有失手的时候,手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由于操作不当,赵女士在手术后严重感染。此时名医赶紧将赵女士转回自己所在的医院,但是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仍不见好转。最后,赵女士家人对名医失去了信任,自己到其他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也没有痊愈。经权威部门的鉴定,赵女士面部左侧偏瘫,定为七级伤残。赵女士和家人越想越窝囊,于是将大医院、小医院和名医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家医院和一个行走于两家医院之间的医生。问题比较复杂。三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大医院理直气壮地说,名医是我们医院的,但是他去外院做手术,并不是我们派的,是他自己私下去做的,我们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手术的所有费用也是小医院和他之间的事,我们医院没得到一分钱。 因此,手术时发生事故与我们医院没有任何瓜葛,要我们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小医院则说,我们请名医,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这样手术的能力。手术是名医做的,出了问题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与我们医院没有关系。因为如果名医不来做这个手术,我们医院根本就不会接收这样的病人。而名医则称,我是被小医院请来做手术的,所有的手术设备及其他辅助人员也是他们提供的。虽然手术是我主刀,但这是在他们医院的手术室里实施的一例手术,出了问题他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本案的结果如何,具有典型意义。现在大医院的医生到中小医院“走穴”做手术,在业内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本案中“走穴”医生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到底该由哪一方来担责,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名医的手术是否有过错;二是赵女士的面瘫是否与手术有因果关系。在法院要求小医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时,却遭到小医院拒绝。同时律师还查明,名医去小医院实施手术,不是两家医院间相互协作的行为,而是名医个人与小医院之间的行为。

       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原则,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名医只是主刀的医生,要他直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三方的关系中,大医院没有医院行为,与此案毫不相干;手术是小医院的医院行为,名医只是这一行为中的主刀医生,并非手术的全部,因此小医院应对这次手术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小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主刀医生承担手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小医院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4万元,同时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l万元。

       笔者认为,在这件事情中,小医院确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他们不该在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的情况下为病人作手术。但是,名医也有错。他不该为病人搭桥牵线,让病人去小医院做手术。最后,病人也不能像赵女士那样,明知“小医院”不可靠,却还是躺到了他们的手术台上,最后受苦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