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捐资助学数百万 为了孩子的明天——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2013年7月24日上午9时,由共青团萍乡市委、萍乡市少工委主办,昌盛大药房独立承办,萍乡市文明办、萍乡日报社和萍乡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共同协办的2013年“为了孩子的明天”爱心助学活动正式启动。 “为了孩子的明天”爱心助学活动是共青团萍乡市委、萍乡市少工委联合昌盛大药房打造的一项公益品牌,六年来,该项爱心助学活动已经累计捐资两百多万元,资助几百名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2013年的爱心助学活动计划捐资39万元,资助130名贫困学子,为贫困学子解决就学燃眉之急。活动期间还将开展“你签名、我捐款”、“爱心义卖”、志愿服务、励志教育等活动,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关心未成年人,并以实际行动参与到关心未成年人活动中来。
共青团萍乡市委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开展的这项活动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所谓“社会保护”,就是要求作为保护主体的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未成年人顺利完成向成年人过渡的重要保障。而且,社会保护将随着未成年人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大而日益重要。作为社会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未成年人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接受社会的影响,逐渐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婴儿自降生之日起,到露出第一次微笑,并逐渐能够识别母亲的面孔,就开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属性了。当未成年人进入儿童时期,他们就开始有意或无意地接受社会的影响与作用,开始了人生的社会化进程。进入青少年时期,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程度也逐渐加强,主要表现在青少年能够逐渐进入到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领域,并受其影响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化程度。
本条共分两款,主要是倡导性规定。
第一款首先规定全社会都要尊重未成年人,其次规定全社会都要保护未成年人,最后是提倡全社会都要注意教育未成年人。本条所说的“教育”还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意思在内,应当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加深理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所谓“社会团体”,是指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闭体。所谓“企业事业组织”,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组织。所谓“多种形式”是指,作为社会保护主体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以适合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来开展各种各样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包括电影、戏剧、文艺演出、演讲报告会、知识竞赛、参观展览、各项体育活动等多种形式。
共青团萍乡市委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开展的“为了孩子的明天”爱心助学活动,既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贫困学子的关心、爱护,又是一项面对未成年人的励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