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毒驾一经发现 应注销驾驶证——毒驾的法律责任

       2015年8月30日7时54分,朱某吸食“冰毒”后无证、超速(超出该路段限速50%)驾驶小车沿320国道由东向西从芦溪朝萍乡方向行驶,行至高坑镇白源水厂路段时,小车超车失控,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左侧对向车道,在公路左侧路面缓车道上与相对方向由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冲出路面翻倒在路外,将摩托车冲撞至30米外,造成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易某、易某的妻子李某、李某的侄女李臻某等3人当场死亡、易某的儿子易鼎某送医院后死亡、朱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朱某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朱某将要承担毒驾的法律责任。
        凡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驾驶机动车和正在使用毒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均属毒驾。驾驶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需要驾驶人员注意力高度集中以及身体协调控制。而人在吸食毒品后容易失控,再操作车辆,危险程度可想而知。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法规规定:(1)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已有驾照,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由公安机关注销。(2)有吸毒记录的驾驶人,相关管理部门不予校车驾驶许可证。(3)对发现大中型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吸毒成瘾未戒除,有关部门将注销其驾驶证,取销其营运资格。
       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将吸食、注射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此问题,有关方面多次进行了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惩治是必要的。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的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又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经反复研究,考虑到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拟对“毒驾”入刑的问题继续深入研究。
        朱某吸食“冰毒”后无证、超速(超出该路段限速50%)驾驶,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1)刑事责任,即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即相关部门将注销朱某的驾驶证。(3)民事责任,即朱某还需赔偿被害人易某、易某的妻子李某、李某的侄女李臻某、易某的儿子易鼎某等4人的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