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公安局刑拘定性错误 检察院批捕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的法律监督

 

      “我14岁的女儿小怡被人拐骗了,已经5天没有回家。她是和同学小玲(,14)一块走的,两人都是聋哑人。”201371,家住上栗县上栗镇菜场村的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83,公安机关又接到家住上栗县上栗镇南北社区的彭某报案,称其在上栗县特殊学校就读的15岁儿子(聋哑人)小明,81日中午离开家后一直未回家。上栗县特殊学校的黄老师向公安机关反映,小怡、小玲、小明都是她教的学生。

      3名特殊学校(聋哑人)学生的失踪均与安徽籍男子陈某有关。20135,陈某通过QQ联系上了小怡,得知小怡等人系聋哑残疾人后,便约3人放暑假之后带他们去上海做事赚钱,前提是不能告诉自己的家人。20136269时许,按事先在QQ上的约定,小怡、小玲来到萍乡火车站,陈某、刘某带着她们吃完午饭,随后乘车前往长沙。休息一晚后,又乘车来到青海省西宁市。最终,陈某带着她们来到了西宁市城西区一小区的出租房,里面住了多名聋哑残疾人。

  小玲、小怡发现被骗了,提出想回家,但陈某不同意,要求她们先发“爱心传单”(上印有所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爱心捐款”字样),等过年的时候再让她们回家,并且规定不能随便外出,吓唬她们说“不然警察会抓人”。

  陈某安排刘某负责做饭,如果其不在的时候还要负责看守小怡、小玲等人,不准她们随便外出。最初的一个月,陈某并没有安排小玲、小怡上街发传单乞讨,而是带着她们在西宁市的街上、公园到处转悠,让她们熟悉西宁市的环境。

       一个月后,陈某要求小怡、小玲和其他人残疾人一样上街,以发“爱心传单”为名沿街乞讨,并且规定每人每天工作8个小时,100份传单,上交的钱不少于400,必须全部交给刘某,自己身上不允许藏钱。如果没有交齐400,陈某、刘某就会打骂恐吓她们,并且还只允许吃少量的饭,或者以做“家务”作为处罚。每天晚上,陈某都会召集她们开会,安排次日发传单乞讨的路线。这些残疾人两人一组,由老带新。

  小怡被陈某安排在残疾人曾某一组沿街乞讨,而心有抵触的小玲因为不愿发传单乞讨,被陈某授意每餐只能吃少量的饭,同时陈某还用手掐她。后来,小玲被陈某送往另外一个聋哑人租住地发单乞讨。

  7月下旬,小明通过QQ和陈某取得了联系,要小怡二人赶快回家,其父母正到处找人,陈某则谎称小怡她们在这赚钱,并且还能到处玩,叫小明也一起来,但不要告诉家人。81,小明在萍乡火车站与陈某见面,之后被陈某带到了西宁的出租屋内, 小明发现受骗后提出带小怡、小玲回家,但无法脱身,直到823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绰号“小德”,,1988年出生,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犯罪嫌疑人刘某,,1988年出生,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水江乡。2013年825,两人均被上栗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在法定时限内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捕。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发现, 上栗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并申请审查批捕有误。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限制人身自由等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乞讨,刘某伙同陈某管理残疾人员,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人民检察院内设侦查监督处(科)。其职责主要负责辖区内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本案在审查批捕中,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申请审查批捕定性有误,遂依法予以纠正,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正确行使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的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