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交通银行诉王志猛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了解和把握本案所涉及的e贷通2.0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特点,有利于本案的正确审理。
本案所涉及的e贷通2.0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具有自身的特点:
3.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订立e贷通2.0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这种合同从表面上似乎当事人没有在书面上留下什么东西,但也是书面形式合同。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为什么说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订立e贷通2.0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是书面形式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结合本案: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与原告通过网银渠道签订的编号为201601367511999034200000153号的《e贷通2.0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实际上也是一种书面合同。
二、原告所举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e贷通2.0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成立,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义务,而被告在享受了借款的权利之后,却没有完全履行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