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规范企业资金流转 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柳先生是A公司的董事长,也是控股51%的股东,同时又是B公司的小股东。因A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资金,于是柳先生以高利向A公司的员工及其家属集资。由于利率较高,A公司一些员工还动员了大量亲朋好友及社会人员参与集资,共集资1000万元。此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价值为10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如期供货后,B公司本应依约付款。但柳先生为了在B公司取得控股地位,要求B公司不付这笔货款,而是以该1000万元作为他对B公司的出资。B公司增资扩股后,柳先生又成了B公司的董事长,便指令再将1000万元支付给A公司。数日后,因B公司急需大笔资金,A公司便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连同B公司付来的1000万元均以借款名义汇给B公司,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在此情况下,A公司也没有向B公司开具1000万元货款的发票。
       象上述案例中这样的资金的往来操作,在许多公司、企业之间并不少见。然而,随着案中资金的流转,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却在渐渐形成并逐步扩大。上述案例中,柳先生及其企业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如下犯罪: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向内部职工集资过程中,接受了部分社会人员的借款,此行为有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柳先生作为直接的主管人员,同样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非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对挪用资金罪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在许多民营企业眼里,公司就是自己的,公司的资产也是自己的,使用公司的资金怎么会涉嫌犯罪?他们忘记了或者根本不懂得,公司成立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公司财产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而股东仅仅对公司拥有收益权和经营管理决策权。据此,股东不能直接支配使用或处分公司的财产;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样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柳先生作为A公司控股股东,以董事长的身份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既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柳先生将B公司本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作为其个人向B公司的出资,其行为涉嫌挪用企业资金。
        三是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的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履行合同义务、偿付债务的信用保证,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所以,国家法律对股东出资缴付的注册资本是不允许抽回的。有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为了在将来的经营活动中有较高的信誉度,便以较大的注册资本额设立公司,在公司设立后,将出资抽回用于其他事项。这种行为将严重损害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柳先生在B公司增资后,将出资抽回,其行为涉嫌抽逃出资。
       四是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作了明确规定。有的企业因为资信和规模等原因,难以从银行借到钱,而有的企业正相反。于是,后者利用其有利条件从银行借款后高利转贷他人以非法牟利。A公司将从银行借到的资金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借给B公司以赚取利差,A公司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而柳先生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从事交易活动,取得销售收入,不开具税务发票,隐瞒销售以及收入情况,是一种常见的偷逃税款的行为。A公司在收到了B公司1000万元货款后,虽然又以借款名义将该笔资金汇给B公司,但A公司已实现销售并取得了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款。A公司不向B公司开具发票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涉嫌逃税。
       企业法律风险各种各样,但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一个企业家不管挣了多少钱,一旦触犯刑律锒铛入狱失去自由,钱再多也没有多大意义了。因此,公司、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依法经营,规范操作,另一方面,就像每个人需要定期体检一样,公司、企业也需要经常重新审查已经发生过的投资经营行为,做到尽快发现问题,尽量及时处理,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消除隐患。对案例中的柳先生和A公司来说,除了在日后的投资经营活动中需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外,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可以在法律专业人员的指导下采取一些合法的补救措施,以降低和消除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