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增加罚金处罚规定 严格从宽处罚条件——对行贿罪处罚的新规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昌林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在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工程小海段拆扦过程中,被告人许昌林为隐瞒其被拆迁房屋实为厂房的真实性质、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而送给原小海镇副镇长谢承斌(已被判刑)现金人民币37000元,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许昌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他在法庭辩论时,自行辩护说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根据规定和惯例,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他所犯的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许昌林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吗?
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对行贿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偏少、对行贿犯罪人员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比例较高、对行贿犯罪人员适用重刑的比例很小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新的规定。
       此次修改,一是对行贿罪增加规定了罚金刑。考虑到实践中,行贿人行贿多是为了谋取经济上的好处,但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中缺乏经济方面的制裁,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对行贿罪增加规定了罚金刑,形成对行贿犯罪惩处的综合手段,不使行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从而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纠正实践中出现的对行贿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比例过高等问题,切实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是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很强,取证难度较大,行贿人主动交符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根据本款规定,只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所说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根据本款规定,可以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首要条件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在此前提下,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对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一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如犯罪数额较少,行贿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偶犯、初犯等。二是,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但执行中什么是关键作用、哪些属于重大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掌握,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防止放纵行贿人,造成新的对行贿犯罪惩治不力的情况。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有刑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如果被告人许昌林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他所犯的行贿罪,若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节,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即其请求人民法院对他所犯的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被告人许昌林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且其行贿金额达37000元,不具有“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他所犯的行贿罪,依法不能免除刑事处罚。所以,被告人许昌林请求人民法院对他所犯的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