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擅闯民宅被狗咬 重大过错责自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规定

       黄先生和顾先生都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但素不相识。顾先生住宣桥镇张家桥村的一栋三层楼房的三楼,为了防盗,顾先生从2012年8月起养了一条公狼狗。家里养了狗后,顾先生做了这么几件事情:一是给自家的狗办了农村养犬登记证及上海市犬类狂犬病免疫证,二是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处安了一扇门,上面挂了一把锁,门上写着“内有狗、要咬人、不要进来”,警示语看起来比较醒目。养狗几年来,从未发生过狗咬人的意外。直到2015年4月1日,黄先生被他家的狗咬了。
  黄先生说,那天是去顾先生家洽淡做广告牌事宜。顾先生家的一楼和二楼都已出租,在租户的指引下,黄先生走到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口,推开门,边叫房东边往上走,结果在楼梯转角处突然被一条狼狗咬伤。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先生赔偿医疗费等3483.50元。 顾先生说,他跟黄先生从不认识。自家楼下有自己的手机号码,黄先生如果要洽谈广告事宜,完全可以拨打手机,等自己下楼接待。因此,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私自闯入导致,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黄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是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动物致人损害,一般而言,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条另外规定了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本案从顾先生方面的情况来看,第一,顾先生给他的狼狗办理了相关登记,并取得了狂犬病免疫证,养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第二,顾先生养狗的三楼房间,纯属私人生活空间,并非公共场所或开放性区域,无需通过拴牢等方式控制狗的行动。从顾先生采取的措施来看,他已尽到安全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对黄先生受伤不具有过错。
        本案从黄先生方面的情况来看,第一,黄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内有狗,仍私自进入该危险区域,主观上处于甘愿自己承担风险的状态。第二,黄先生与顾先生素不相识,他在未经顾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进入其房屋,也未举证证明他从事广告行业,并确实存在准备与顾先生洽谈广告牌事宜的可能性。可见,黄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人际交往常理,属于私闯民宅,具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自身重大过错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2016年6月某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顾先生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黄先生500元,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