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学生私人信件 老师无权拆看——学生通信自由不容侵犯

       某校初三男生赵某,16岁,是班长,按照班主任老师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以此发现有早恋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同学进行教育。2003年6月的一天,赵某收到班上同学孙某(女,14岁)的一封信,打开一看,是另一中学生给孙某写的求爱信。赵某将这一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立即把孙某叫到办公室教育了一番,感到现在早恋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杀一儆百,让其在班上作检讨。孙某不服,与老师争辩,并拒绝在班上作检查,班主任非常生气,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叫她闭门思过。第三天,孙某实在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
        该班主任和班长对此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班长的行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班主任的行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
       通信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侦破案件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的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否则,是侵犯通信自由和隐私权的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自由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班主任和班长的原始想法不坏,似乎也是为了学生、同学的健康成长,但班长按照班主任老师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他们主观上是故意,且符合“情节严重”即多次、经常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要件。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而班主任除了与班长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外,还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叫她闭门思过,导致孙某实在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这就还涉嫌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后该班主任和班长均被判刑入狱,班长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开除学籍。班主任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 执行十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