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 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管理

       廖晓新是某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廖晓新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其中原因。后经廖晓新父母仔细调查,发现廖晓新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该电子游戏厅没有标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这件事情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己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条是关于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管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是指以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供成年人娱乐消遣而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一些特定的娱乐场所,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类场所,无论是活动场所的环境,还是活动的内容都不适合未成年人,而且这类场所往往极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是因为中小学校园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地方,这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对经常进出校园的未成年人具有或多或少的诱惑力,而且涉足这些场所的人员成分复杂和流动性大,甚至有很多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其中,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这类场所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坏的响,对正常的校园秩序造成干扰。
        第二款是关于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活动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人标志。”
        为有效限制未成年人进入,本条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些规定使本条的规定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经营者可以根据有无身份证以及身份证的年龄判断其是否已成年。    本条为禁止性规定,违法本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人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2004年《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中,某电子游戏厅开设在中小学校园附近,没有标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廖晓新的父母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某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某某电子游戏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电子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廖晓新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