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卧轨自杀 铁路免责——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适用于过错责任自不待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本条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9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其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