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大人出钱小孩摸奖 中奖奖金归谁所有 ——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属性

         在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往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也对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影响。请看案例:

        25岁的钟某与邻居9岁的林某上街去玩,正好遇上福利奖券摸奖活动,钟某摸了几张都未中奖,便叫林某去摸,但林某没有钱,钟某当即拿2元钱给林某,林某说回去还给他,钟某说不用还了。结果,林某摸奖中了一等奖,奖金20万元。在林某将奖金领回后,钟某声称林某是小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摸奖的钱是他本人出的,所以奖金应归他所有,他可以支付林某劳务费。林某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这种大人出钱小孩摸奖的事情,中奖奖金应该归谁所有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成年人出资让未成年人摸奖,中奖奖金应当归谁所有。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交给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行为,中奖奖金应归钟某所有。因为钟某自始至终并未有过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其将钱交给林某去摸奖主要是为了换换手气。另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交给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林某所有。因为赠与是实践行为,只须交付了赠与的金钱,则赠与成立生效。而且二人之间无法证明存在委托关系。

        我们认为,钟某交与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林某所有。理由是:一、钟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林某代替他去摸奖,而且林某中奖时他也未表示其是代替自己摸奖, 因此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有委托关系。二、当林某说回去还钱时钟某说不用还了。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钟某给林某2元钱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属于赠与行为,标的物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转移。也就是说林某拿钟某给的2元钱去摸奖时等于用自己的钱摸奖,这2元钱的所有权已属林某。林某虽仅有9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林某已年满8周岁,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可能中奖,而且摸奖活动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林某具备摸奖的资格,其中奖行为与奖券出售人间形成的合同行为独立、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钟某交与林某2元钱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中奖奖金应归林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