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儿童个人财产 父母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权

      初中一年级女孩晶晶过12岁生日,家里来了很多亲戚朋友,大家送她很多生日礼物,有的送红包,有的送学习用品,有的送玩具,其中有一个“芭比娃娃”,是舅舅专门从国外带来的。晶晶早就想要一个漂亮的“芭比娃娃”,一直缠着妈妈买,可是妈妈说这种娃娃在国内超市很少见到,而且价格也很贵,所以始终没有答应。现在终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芭比娃娃”,晶晶把它摆在自己的小卧室里,开心得不得了。第二天,晶晶放学回家发现小卧室里“芭比娃娃”不见了,找来找去还是没找着,问了妈妈才知道,原来妈妈已经把这个娃娃送给她单位领导的女儿了,晶晶大哭不止,要妈妈赔她的“芭比娃娃”。
晶晶的妈妈有权任意处置这个“芭比娃娃”吗?
       从晶晶所得的生日礼物的来路看,如果晶晶妈妈是某单位的领导,该单位的职工在晶晶满生日时送红包且数额很大, 晶晶妈妈把该红包退还送礼之人,这是廉洁自律的表现,应予肯定,晶晶也应理解妈妈,不应有什么意见。但是这个“芭比娃娃”,是舅舅专门从国外带来送给晶晶的,表达的是舅舅对外甥女的疼爱,没有任何功利色彩。
       从法律上看,舅舅与晶晶之间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这里,舅舅是给予财产的一方即赠与人,晶晶是接受财产的一方即受赠人。作为赠与人的舅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对财产的处分权,当舅舅把自己从国外带来的“芭比娃娃”给予晶晶,晶晶接受了“芭比娃娃”后,“芭比娃娃”的所有权便发生了转移,即晶晶取得、拥有了“芭比娃娃”的所有权。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公民,可以拥有个人财产。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其财产来源主要有: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子女未成年期间,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由父母提供,这部分专供其个人使用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费用构成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财产。2.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我国法律以16岁为劳动就业的最低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而被特定行业、部门招收录用,像运动员、演员,所获收入理应属于自己。3.参加各种竞赛、评选活动,以及因无因管理、悬赏广告、抽奖、有奖销售等完成规定行为所获得的奖金和奖品。4.未成年人在掌握一定知识、技能后,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或者小发明创造而对其智力劳动成果 拥有知识产权,对相关收入享有财产权。5.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生活中未成年人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赠与,如亲友给的压岁钱、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的储蓄、社会各界对贫困学生或残疾儿童的捐助等等。时下未成年人拥有房产已不是新鲜事,父母出于规避税收、逃避债务、减少交易成本、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民间也把这类房屋产权人称为“娃娃房主”。孩子虽未成年,但在法律上房屋己是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6.继承的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代位继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并且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亦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7.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如房屋征收与补偿时,按法律、政策规定所发放的补偿款中属于未成年人名下的部分。8.行使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获的赔偿金,以及行使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求偿权得到的保险金。9.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
       未成年人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权利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晶晶拥有对“芭比娃娃”的所有权,“芭比娃娃”是晶晶的个人财产,晶晶的妈妈无权任意处置这个“芭比娃娃”,晶晶可以拒绝父母把娃娃送给他人。晶晶妈妈把这个“芭比娃娃”送给她单位领导的女儿,不仅侵害了女儿的个人财产权,而且有变相拍马屁之嫌,对下一代也容易造成不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