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遗失快递物品 快递公司赔偿—— 快递物品遗失的法律责任

       老张的儿子小张在东北某大学读书,2021年11月,老张夫妇怕小张在学校冻着,在本省的一家羽绒制品厂买了一件加厚的羽绒大衣,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小张。谁知一个月后小张都没有收到。,经查快递公司根本没有送到货。老张立刻找快递公司核实,原来是这家快递公司把货物弄丢了。

      当初的快递费是25元,快递公司提出愿意赔偿邮寄费用的三倍,老张很生气:“被你们搞丢的东西,我是1180元买的。你才赔我75元?”快递公司说;“按照行规,我们最多赔你200元。”

       快递公司的理由是:客户填写了公司的“快递单”,快递单的背面有详情单,该单正面内容写着“客户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契约条款,您的使用意味着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同时,服务类别上写有“保价服务”项目可选择。“快递单”反面的条款写着:托运人在托运快件时可自愿选择保价服务,若选择保价服务,按申报价值的5%收取保价款,发生丢失按实赔偿, 若选择一般服务,发生丢失最高赔偿数额为200元。

       因为老张在填写了详情单后,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只收取了25元服务费。所以只能按照25元的三倍赔付。老张很生气,说你这个快递单是“霸王条款”,不公平。可是快递公司坚持:你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只选择了一般服务。所以我们公司虽然有过错,但赔偿数额只能按照契约赔,最高也不会超过200元。这是你白纸黑字签字认可的。

      老张到底该怎么办?快递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快递公司提到的保价,是保证价值的简称。指邮寄人委托快递公司快递货物时,自愿向快递公司声明保价金额,并且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假若保价货物因为快递公司的责任造成了损失,快递公司则按照保价金额支付邮寄人的赔偿损失。

      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现实中在处理赔偿问题上,有两大分歧观点:一派主张按照邮寄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另一派主张按照快递公司责权相匹配的原则承担赔偿金额。双方均按照民法公平原则从不同角度出发,各有各的主张依据。结合每个个案具体的情况和证据力度问题,现实中有些案例的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

      通常快递公司以邮政法作为法律依据,或者以自己公司的快递详情单为标准。而身为消费者,自然会倾向于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来作为自己索赔的法律依据。二者首要的分歧在于法律适用的选择上。

       快递公司提供的是一种货运服务,邮寄者和快递公司,是平等的两方民事法律主体,而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双方通过支付费用和提供运输服务建立了货运合同关系。理应受《民法典》的调整。《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第833条中对于损失赔偿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快递公司以快递详情单为由,坚持认为自己已经与邮寄者对最高赔付标准和金额有约定。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乎、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老张可以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向消协申请调解或者采取诉讼方式,要求合理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