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一房两卖起纷争 产权登记说了算——物权公示原则(按民法典修订版)

        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 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示其变动,从而使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情况之原则,也就是说,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必须借助法定的公示手段进行, 使公众能够察知,始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第三人,产生第三人的信赖等法律效果的规则,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则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孙玮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就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先交了50%的购房款90万元,约定余款两个月内交清。谁知黄琦也看中了这套房,他并不知孙玮购房的情况,公司开价200万元,他就交了现金。公司喜不自胜,很快就给黄琦办好了房产证。孙玮得知后,非常愤怒,将公司告上法院。

      此案依法应怎样判决?

       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两卖的情形。随着房产价格日益攀升,受利益驱使开发商可能做出此类不守承诺的行为,普通消费者往往有苦难言,因为自已如果只签订买房合同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是无法限制开发商违背承诺、另行出售的。物权是一种很强的权利,它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这样的权利不公开地表示出来, 他人不知道权利的存在,就可能侵害其权利, 只有公示了让他人知道物权的存在,他人才能尊重其权利。此外,物权如何变动,也需要为人所知,同时交易双方也明确知晓权利的转移。这就是物权必须公示的主要理由。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 变更必须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的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依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黄琦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孙玮因为还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没有产权证,所以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孙玮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取得了债权,只能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索回房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可以支持孙玮请求解除合同、返回已付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