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制止侵权行为 避免损害发生——退出侵害请求权(按民法典修订版)

       案例一: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上出现侮辱自己的文章或者盗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案例二:因邻居装修施工占用通行道路,不按约定堆放装修材料阻碍交通的,被阻碍通行的人是否可以要求其尽快清理, 排除妨碍?

      案例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出现树枝将要断裂,或者树干枯死,随时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或者停在树下的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树木管理责任人消除隐患,避免损害的发生?

       原《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的前三种方式就是:(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我们可以理解为民法实际上规定了被侵权人享有的三项退出侵害请求权。

       损害赔偿责任,是事后的损失分配,并不会增加社会财富,对于社会经济效益并无实益。相反,赋予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退出侵害的请求权,可以及时制止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害的进一步发生,对于被侵权人和社会而言,均有实益。退出侵害责任与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其要求侵权人实施了具有导致损害危险的行为,并不要求被侵权人遭受现实的损失(因而亦不可能有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要求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被侵权人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退出侵害请求权。

        一、停止侵害 当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案例一中,在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上出现侮辱自己的文章或者盗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者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案例二中,因邻居装修施工占用通行道路,不按约定堆放装修材料阻碍交通的,被阻碍通行的人可以要求其尽快清理,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在负有责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构成危险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威胁和现实可能性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其人身、财产面临遭受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可能被侵权的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案例三中,在住宅小区的树木出现树枝将要断裂,或者树干枯死,随时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或者停在树下的车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树木管理责任人消除隐患,避免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