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审判时不满18周岁 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某共同杀人案件,共有3名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危某17岁,另两名被告人成年。20132月,某县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危某同意后,全案予以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相比上述规定,本条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明确了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以审判当时为结点来衡量被告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解决了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究竟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时”的年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作了例外的规定,即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员可以到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其一,被告人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认真迸行核实。如果该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许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也不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

       其二,是关于对不公开审理原则例外的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规定上述人员到场,主要是为了便于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法庭判决后对未成年人教育进行了探索,这一规定,有利于这种教育的开展。但是,这些人员到场必须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护隐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员到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条件,全案均不得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危某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不得公开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为了进行法制宣传,即使征得了未成年被告人危某的同意,将全案予以公开审理,其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