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制度遏制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将变废纸——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2005328,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随后,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佘祥林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这样写道:我遭到残酷的毒打、体罚,刑讯逼供、诱供长达1011夜。

       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刑讯逼供息息相关。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公权力追究的时候,是弱势的。将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必然形成错案冤案。为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2010,两高三部联合曾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两高三部率先在死刑案件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给刑讯逼供行为相当大的威慑。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的扩大适用,更为所有刑事案件的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就是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动力来源。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新刑诉法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特别增加了5个条款,专门规定哪些证据是非法证据以及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新刑诉法将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确定下来,是刑事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

       收集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使用,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非法证据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成为废纸一张,废品一件,这从根本上削弱了非法取证的动机,遏制了非法取证的行为。

      既然刑讯逼供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行为,因此按照行为控制的一般理论是可以遏制的,其中最重要的办法就是程序制度和管理制度。如果说刑讯逼供的动机不易消除的话,法律上可以把可能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时间卡死,把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场所管严,把可能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人看牢,把实施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加大。让刑讯逼供无处藏身。

       新刑诉法规定的统一交看守所羁押、所内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吸收了司法改革中的成果。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把贯彻录音录像制度融入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将讯问室统一设置在办案区,办案区均安装具备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满足录像要求,只要犯罪嫌疑人一进入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就启动了,直到讯问完毕、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后才结束,中间不允许隔断,讯问的时间也是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有助于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重大命案诉讼的正常进行,此外,也将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