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偷看子女日记信件 侵犯子女隐私权利——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期末考试即将來临,念高三的小琳在校成绩并不理想,但是假日却是打扮得很漂亮出门。妈妈忧心的追问,小琳却总是敷衍的說:“我到同学家念书,沒什么啦!妈妈担心她交到坏朋友,于是找爸爸商量:最近小琳出门,为什么总是穿得那么漂亮,还抹了口紅?她会不会在談恋爱?爸爸安慰妈妈說:“你別胡思乱想,現在哪个女孩不爱美?”不对!她一定有事瞞我们。”妈妈想解答心中疑惑,于是走进了小琳的房间。妈妈东翻西找,拉开抽屉一看,发現了笔記本里夹着一封信,寄件人是小琳,但是收件人是個男生。当妈妈想拆开這封信時,爸爸立刻劝阻:“別偷看她的信,這样可能会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妈妈反驳:“她是我的女儿,我当然有权利可以看她的信,况且我是因为担心小琳交到坏朋友才看的,法律上我绝对站得住脚。”爸爸和妈妈的话谁的正确?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有写日记的习惯。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也总喜欢把自己心里的一些秘密记在日记本上,这些记载的内容最为真实和隐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父母打着种种旗号偷看甚至是公然翻看子女的日记本,还美其名曰关心自己的孩子、更好的教育自己的孩子,造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出现裂痕,甚至酿成悲剧。

       那么,父母有权利随意偷看子女的日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中诉诸法律的极少,但是尽管如此,该问题中隐含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隐私权是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有关其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成年人有这个权利,青少年同样有这个权利。1986年的《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却明确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应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之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作为青少年,要树立起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隐私被他人轻易侵犯。平时多和父母、老师谈心、沟通,互相信任,把他们当成自己的朋友。作为父母、老师,教育孩子不应采取打骂、偷看日记等伤害孩子自尊心和隐私的行为,应该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建立起和谐愉快的家庭、师生关系,使青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