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勤工俭学冲抵学费 学校违法应受惩罚——变相地强迫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不相符的社会性劳动违法

       陈久才只有15岁,家里没有钱供他读完初中,他想找份零工干却屡次失败,一个好心人给他出主意说:“陈久才,你不如先去学一门技术,将来工作才好找。我前几天在报纸上看到,有个民办的中专学校,可以安排学生勤工俭学冲抵学费,这样既学到了技术,还不用交学费,我觉得你可以去试一下。”陈久才听了以后,高兴地说:“有这样的好事?多谢你告诉我,我马上就去报名。”陈久才如愿成为了这所学校的新生,但是陈久才还没有上过一堂课,就和三十名同学一起,被校方用大巴送到了深圳宝安一家电子零件厂“勤工俭学”,迎接陈久才的是繁重的工作和恶劣的生活条件,每天除了八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经常要加班到十二点,每天最渴望的事情就是睡觉。喝的是有怪味的水,吃的是难以下咽的饭莱,晚上十二个人挤在一间房里睡。这样的“勤工俭学”搞了一个多月,陈久才和十几个同学无法忍受,一起离开了那所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本案中某民办中专学校以“勤工俭学"为名,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务工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地强迫未成年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年龄不相符的社会性劳动,会对未成年人尚未发育完全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对其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该校的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久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所“黑心”学校,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学校的这种行为给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损害,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某少年是一个接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因为家庭或者是个人的某些原因,不再继续升学接受教育的,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