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设立担保物权 确保优先受偿——担保物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对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顺畅便捷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三角债林立, 信用缺失的状态下,担保物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他们放心大胆的进行交易的镇定剂。建国以来,我国没有完整的担保物权制度。一九八六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只对担保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直到1995年《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才使得这一窘境得以改观,我国也从此确立了体系化的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在《担保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做了系统的梳理,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的体系。
什么是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在债权到期而债务人没有清偿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而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例如,甲学校为盖教学楼,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同时以自己学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工厂的生产设备和现有的及将有产品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约定履行期满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拍卖上述财产,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本案中甲学校为债务人,也是抵押人;银行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校办工厂的生产设备和现有的及将有的产品是抵押物。
担保物权是支配他人财产的权利,其支配的不在于该财产自身,而在于这项财产的实际金钱价值,此处的财产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具有可让与性的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权利。由于担保物权主要是以提供一定的物为担保物,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也被称为物的担保制度。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圆满实现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债务人的总括财产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民事责任、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制度为债权人就债务人的总括财产受偿提供了系统的途径。但是上述债权保障制度仅仅拘泥于债务人的总括财产,如果是在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时,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那么债权人只能按比例清偿,其债权仍有不能(完全)实现之虞。担保物权制度具有强大优先受偿效力,破除了债权的平等性,通过就特定责任财产换价优先受偿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安全系数。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一种对特定物进行优先支配的权利。其支配的是物的实际金钱价值,物之所有权人虽然在该物设定担保物权之后并不丧失所有权,但是其不得随便处分该物。也就说,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此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不仅可以针对第三人还可以对抗担保物的原所有权人。例如,某甲为担保某乙对丙的债权而在甲所有的一汽车上设定质权,他就要将此汽车交付给乙占有,在债权到期后丙拒不清偿债务,此时乙就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而甲若将该设定质权的汽车从乙处夺回,则乙就有权利要求甲返还该汽车的占有。同样,若此时质权人占有的汽车被他人侵夺或者破坏,则乙有权利要求该他人返还占有或者对此汽车进行修复甚至赔偿损失。
二、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实际金钱价值为手段,从而实现担保债务清偿的使命,这是担保物权与以支配标的物实际的使用收益价 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最为基本的区别。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内,担保物权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我们通常将被担保债权称为主债权。换言之,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它必须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成立基础。通常情况下,主债权在担保物权设定或者实现时应该是特定的,而此特定债权主要是合同债权,但不以此为限,侵权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权都可以成为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
三、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权利
作为物的担保,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所根本不同的是,它是以一定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而非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实 现。一般言之,担保物权必须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之上,通过就此物或权利留置或者优先受偿的途径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的物通常必须是特定物,而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
四、担保物权是支配特定财产实际价值的物权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支配性表现在对其标的实际金钱价值(即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的支配,正因为如此担保物权被称为价值权。但是担保物权的支配力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对物予以全面的支配,不能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只能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予以支配。由于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宗旨, 因此它注重支配的是其标的在变卖、拍卖时的价值,担保物权人就是通过对其标的物交换价值行使换价权来实现对其债权的优先受偿。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措资金最为便捷的途径就是向金融机构融资。从对风险—收益的平衡上看,设定担保物权是金融机构最乐于接受的方式,也是企业获取融资的最佳手段。以担保物权为手段获取融资后,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加重,责任感应运而生,多数债务人会尽快将融资转为投资,购买各种用以扩大生产的机器设备,兢兢业业的从事企业之经营,从而获取利润用以清偿债务及增添设备。而增添的设备又可以产生利润,利润又可用于融资,如此周而复始,企业因此而兴盛。对于金融机构,由于担保物权之保障,贷出资金能够及时回笼,资金融通顺畅,利润也由此日厚。这样一来,担保物权使企业和金融机构各获所需,两全其美,并由此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 ,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