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拾得母牛遇失主 返还母牛及小牛——拾得物与孳息
先请看案例:
原告:张震明
被告:曾天全
1993年12月,曾天全向广东省杨村华侨柑橘场石坝分场五队的曾水钦购买了一头母水牛,购买时母水牛的年龄为1岁6个月。
1998年3月,张震明向博罗县石坝镇罗洞村村民陈金泉购买了一头母水牛,购买时母水牛的年龄也是1岁6个月。
2002年2月8日上午,曾天全发现关在牛栏的母水牛失踪了,便四处寻找,直到2月19日都没有找到。2月20日下午,张震明在放牛时打了一个盹,醒来时母水牛不见了。这天下午,外出找牛的曾天全发现一头无人看管的母水牛经过石坝分场敬老院,他走近一看。喜出望外,母牛找着了,赶紧将该母水牛牵回家中,加固了牛栏,怕再弄丢了,还指望着多下几个小牛到集市上去换钱呢。
张震明此时正心急火燎地四处找寻他的牛。2月21日,张震明经过曾天全家时,一眼瞥见牛栏里的那头母牛,不正是自己那天不小心弄丢了的牛吗?怎么会在曾天全家?于是,张震明进屋找到曾天全.要求他把牛还给自己,曾天全说这头母水牛是自己2月8日失踪的那头牛,不同意返还给张震明。双方争执不下,张震明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委托了博罗县畜牧局对讼争的母水牛进行年龄鉴定,博罗县畜牧局于2002年10月18日对讼争的母水牛进行检验后,作出鉴定结论为:讼争的母水牛年龄为6周岁4个月左右,不低于6周岁,不高于7周岁。这下就清楚了,曾天全的牛长到2002年,都快9岁了,这头牛应该是张震明的。鉴于曾天全拾得母水牛后,以为是自己的母水牛并因此饲养、管理了较长的时间,主观上并无侵占他人财产的恶意,因此法院判决张震明应适当给予饲养管理费300元给曾天全。
二人纠纷解决了终于和好如初,张震明还答应,母牛肚子里怀着的牛犊出生后会便宜一些卖给曾天全。
此案改编自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42号],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当时法院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而现在我们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本案涉及遗失物和孳息的归属问题。
所谓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不慎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物与无主物不能判明时,推定为遗失物。最先占有遗失物的人即为拾得人;拾得行为亦可以指示他人为之,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在他人住宅、交通工具或机关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应将遗失物交与住户或管理人 ;在此情形,以后者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属民法上的事实行为,拾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所不问。通常认为,拾得人之活动,属于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为遗失物。遗失物应当是动产;应当处于无人占有状态;应当为非无主物。第二,须有拾得行为,即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理能力。
对于遗失物,《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的曾天全刚开始不愿意归还母牛,并非出于侵占的故意,而是误以为是自己的牛,所以,他还是有权要求保管费用的支付,以及就饲养母牛的费用获得一定的补偿。
本案还涉及孳息的归属问题,小牛是母牛的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母牛生小牛等等。天然孳息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由于物的自然性能,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而不是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2、必须是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天然孳息虽然往往属于劳动成果或必须辅之以人工才能取得,但不以其作为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无用益物权人,只有所有权人,而所有权人是张震明,所以,应由母牛的所有权人张震明进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