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挡住邻居阳光 建设房屋违法——相邻关系中的日照问题

      先请看案例

      原告:周文  

      被告:李武  

      周文的邻居张大爷因为要去美国的儿子家安享晚年,一直张罗着卖掉老房子的事,并拜托周文寻找合适的买主。周文打听到李村有个叫李武的人要买房,于是联系了一下,与李武约在张大爷家见面,顺便也好看房谈价钱。张大爷家的老房子临近公路,李武对房子的位置很满意,自己以后开拖拉机跑运输就更方便了,他一口答应了张大爷开的价钱。 

      一星期以后,张大爷搬离老房,李武在第二天就入住了。由于张大爷的房子年代比较久了,有些破旧,李武便找工人在西边的空地上新建一栋三层的房屋。 

       待李武的新房子建成,周文才发现新房子恰好挡住了他房子的太阳,本来周文的房子在张大爷的西北边,张大爷的房子不会挡住周文家的日照,而现在李武的新房子就建在他的正南面。自己的房子的日照虽然因季节不同而有所变化,但除了早晚一段时间外,都被遮住了。   

       周文向李武提出这个问题,李武反问道:“老房子西边的空地也是我买下来了的,我爱怎么盖房就怎么盖。当初连张大爷都没说不让盖房啊,你有什么权利干涉我?   

       周文与李武反复交涉无果,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武排除妨碍,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中的日照纠纷。这样的纠纷其实在城市里表现得也很明显,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日照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日照利益与建筑物的使用是密不可分的,妨害日照将直接造成另一方建筑物价值的降低,也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因此,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日照。

       如果相邻人未尽此义务,相邻他方则有权要求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然,出于经济的考虑,本案中李武的房子已经建成,不宜要求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但他必须依法赔偿周文的损失。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有些国家在民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的一些具体标准,例如,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的民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时,应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且限制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意大利民法规定,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不是一体的,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离。日本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在冬至这一天应享有不少于4小时的日照时间。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在我国物权法中后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为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只是根据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这条的规定,判断相邻建筑物之间日照、通风和采光是否构成妨碍的判断标准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要求损害赔偿。反过来讲,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即使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和影响,受到妨碍和影响的当事人也不得要求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因为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负有这种必要的容忍义务。这方面的具体建设标准有:2001731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8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311日,建设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那么是否构成采光妨害如何认定呢?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目前一般是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该规定将全国分为若干个气候区,并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1237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第1237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4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4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54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