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你见到过他人在阳台上晾晒衣服水滴到邻居的阳台上的事吗?你遇到邻居在装修新房的过程中拆承重墙,改变结构,造成危险的情况吗?你有过由于破墙开店或者安装空调而和邻人发生争执的时候吗?你有过对小区邻街商铺经营产生的油烟、噪音难以忍受的时候吗?你碰到过开发商在修建房屋时故意将相邻建筑物间的距离修近从而影响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通风和采光的事吗?你产生过由于房屋或土地的合理使用而需要借助相邻不动产的要求吗?……以上各种生活中的状况想必每一个生活在农村或者城市中的居民都或多或少的遇到过一些,因为这些事都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实,以上的这些情况用法律制度进行概括,有一个共同的类型,那就是相邻关系纠纷。此次《物权法》中有十个条文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也成为了《物权法》的立法亮点之一。

       不动产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为近现代民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是近年来,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产品的不断创新,伴随着人口激增,高层建筑的飞速开发,相邻关系将变得日益复杂,给这项古老的制度注入了很多新的内容。人们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关于相邻关系的纠纷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20042006年,成都市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同比上升了235%。因此,本次制定《物权法》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与修订,光以条文来看,就从原来《民法通则》的区区一条变为了十条。

       以法学界的通说,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需要把握:

       1.要件特殊性

       相邻关系的核心是“相邻”二字,因而不动产的相互毗邻是产生相邻权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毗邻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不动产之间的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的相互邻近。相邻关系制度产生之初,主要是处理对于土地利用之间产生的纠纷,由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对个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所以“毗邻”均严格解释为相互连接。但进入现代社会,城市中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密度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顶楼和底楼,小区单元住户之间很难说不动产是相互连接的,但显然他们之间发生相邻妨害,是可以适用相邻关系进行调整的,因此“毗邻”这一概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扩展。

        2.权利从属性

       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与相邻不动产具有不可分性。不论相互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何人享有,相邻关系都存在,并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而消灭。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方将其不动产转移给他人所有或占有时,相邻权同样也随之转移。比如说:甲的土地与丙的土地相邻,甲将该块土地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那么相邻权也随之移转,也就是说如果甲和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相邻权不随之移转,那么这种约定是不具有法律上效力的。

        3.内容复杂性

      相邻关系的子系统或者说下位权利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但根本上,还是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另一方面,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容忍他人行使权利时对自己的限制。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规定说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的生产、生活中,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产生的,故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妥善解决问题。相邻各方不可能因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为有损社会生产和他人生活的行为。

      二是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就必然要求相邻一方为另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给予必要的便利。如果相邻各方只要求他人给予方便,而自己却不为他人提供任何方便,就不可能处理好相邻关系,丧失了处理好相邻关系的基本点。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团结互助的原则,同时,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在获得利益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受到损害的相邻一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是协调和稳定相邻关系的必然要求。

      例如,甲在自家院子里挖地窖,由于紧挨着乙的房屋,导致乙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乙制止甲不听,还说又没有在乙家挖,乙管不着。乙是否有权制止甲的行为?回答是肯定的,乙有权制止甲的行为。因为根据上述原则,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例中,由于甲的挖掘造成了乙的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已经危及乙的不动产的安全,所以,乙有权要求甲停止挖掘,并进行补救,如果造成损害,乙还有权要求甲进行赔偿。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例如,物权法对树木根枝越界的相邻关系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农村此类纠纷还是常见的。例如甲家树木的枝蔓越界到了乙家,乙家认为该越界枝蔓影响了其家采光,从而诉到法院,要求甲家砍断越界的枝蔓。法官在审理此案时,首先要看当地的习惯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因为《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如果当地也没有相应的习惯,法官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审理此案。法官要查证越界枝蔓是否对乙家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要查明砍断越界枝蔓对甲家生产会产生多少影响,因为该树可能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树。如果法官认定越界枝蔓严重妨害了乙家的采光,同时砍断越界的枝蔓对甲家的生产损失不大,则判决甲家砍断越界的枝蔓;反之,如果法官认定越界枝蔓对乙家的生活影响不大,但砍断越界的枝蔓可能对甲家的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可以判决保留越界的枝蔓,而由甲家给乙家一定的补偿。总之,判决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持邻里团结友爱的关系。